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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 ①2023年6月7日北京宴收藏礼品 ②艾立康可直接进入三期临床 ③浅谈新冠肺炎的中医疗法 ④艾立康审评延迟通知 ⑤浅评癌症免疫疗法与中医破阴通阳法 ⑥安哥拉HIV抗体转阴感谢信 ⑦杨小勇:艾立康在安哥拉的临床汇报 ⑧安哥拉Emiliana的艾立康抗体转阴检测单 ⑨安哥拉Emiliana釆血现场以及合影

【正文】

《艾立康胶囊的复审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艾立康胶囊》(批件号2008L03164,受理号cxzL0500708被审批为“尚不能批准本品进行临床试验”之三条理由概不成立。今依法请求予以复审!

我们曾向药审中心本案负责人咨询过“不批准”理由,被告知这是基于419日咨询会上专家们的签字意见,说:“我相信你们提交的资料和播放的视频都是真实的,但这是专家们的签字意见,我们只能听专家的”。这种以某些专家的“何患无辞”为依据,无视真实疗效和药品注册相关法规的“不批准”意见,不但缺乏对企业的负责精神,而且透视出药审监管的双重标准。今就“不批准”意见之不合理性及作为不批准依据之专家意见之荒谬无术,申述其理由:

一、“不批准”临床试验,不公平的双重标准

理由申述:

1、同等安全性条件,西药可上的临床试验艾立康不能上

药品监管之根本是依法监管。新药上临床试验,中西药应一视同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西药可以在动物安全性试验条件下进入“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Ⅰ期临床,而后进入“治疗作用初步评价”的Ⅱ期临床。即就是说,西药可在疗效完全不确定的情况下进入Ⅱ期临床试验,而完成了动物安全试验并有着171例证明人体安全性又具备卓越疗效的艾立康,却被剥夺了这一合法权利。不拘何种原因,艾立康受到了双重执行标准的不公平待遇!

2、压倒性的西医阵容,奠定了强大的否决基础

《艾立康胶囊》是中药制剂,有资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第九条(二)款进入Ⅱ、Ⅲ期临床试验。中药补充规定九条(二)款的原文是:“具有充分的临床应用资料支持,且生产工艺、用法用量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的,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临床研究应当进行Ⅱ、Ⅲ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只是治疗作用初步评价”,其进入的前提是安全性而不是疗效;有充分疗效支持者,则“应当进行”Ⅲ期临床试验。艾立康胶囊已经进行了动物安全性试验并有着171例长达六年的“充分的临床应用资料的支持”(详见支持适应症补充资料一:《上蔡县〈艾立康〉志愿服用人员逐年回访登记表》),六年死亡率仅是抗病毒药和它药的6.4分之一(详见支持适应症补充资料二:《艾立康与石佛抗病毒等药六年死亡率比对表》);咨询会上专家们看了视频后,无不认为“很神奇”、“很振奋”者。危剑安教授曾作为国家局调查组成员于20046月赴上蔡对艾立康疗效进行过现场调查,咨询会上直言不讳地说:“艾立康用于临床肯定有效”所以,按《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进入Ⅱ、Ⅲ期临床试验是理所当然!

审评负责人说“我们只能听专家的”,说明“专家票决制”取代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药审命运完全处决于一统天下之西医“专家”。中西医搏弈由来已久,此非个人恩怨,乃触及灵魂之“宗教”式文化信仰使然,涉及包括药审官员在内的所有人群。现代西医从未放弃过对中医的围剿,如2003年发生在《中国中医药报》的“谁主神明”之争,即是崇尚西医者妄图以解剖学的“脑主神明”取代中医的“心主神明”,藉以从根本上巅覆中医学理论体系而主动发起的挑战。是孙传正721日发表的《“神”与“神明”究竟系何物》一文(见清单8所列中国中医药报复印件),阐明“神明”非思维意识而是整体生命状态才使中医反败为胜。醉翁之意不在酒。艾立康被否决上临床,非理论正确和疗效“神奇”能扭转乾坤,压倒性的强大西医阵容和学术浮躁之风决定了该结果。难以理喻的是,审评宗旨仅仅是“拟定适应症支持依据”的咨询会(不包括药理、毒理、工艺)10位专家西医竟然占了7位以上!恩格斯说过:“任何人在自己的专业之外都只能是半通”。中西医是两个不同的理论体系,以“半通”的西医为主攻团队审评中医药,妥乎?专家审评,必须专业对口,比例适当。

3、票决制不是真理化身,国家局应树立自身权威

在艾滋病面前没有什么“权威”,不论什么专家都只是学生,他们同样治不好艾滋病,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专家票决制不是真理的化身。“制”为“法”服务,法不能屈从于制,票决制必然造成“制”大于“法”的监管混乱。今天可将有条件依法上临床的艾立康无端否决,明天就有可能将不合条件的它药予以批准,因为票数决定一切而不受药品注册法规的制约,“依法监管”名存而实亡!国家局应树立自身权威以尽国家职能,权威的建立不是靠谁说了算,而在于严格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药监局专家自然不可能什么都精通,但必须具备辨别真伪、扬清激浊、去伪存精能力,对专家意见择善而从不善则废。只有这样,才能践行《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第1“为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继承传统,鼓励创新,扶持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之承诺,努力为百姓用好药、用安全药而依法监管。供职官员不贪不渎,敢当《亮剑》电视剧中李云龙式的人物,才称得上国家和民族的脊梁!

二、对通知件“尚不能批准”的异议申述

“尚不能批准”理由共三条。为使条理清晰,先从第三条着眼逐条申述。

1、审批意见原文第三条:“另外,本品临床定位不明确,进行临床研究存在较大风险”。

异议申述:

说临床定位“不明确”,是因某些专家和药审人员未掌握《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临床定位”的内容,主要是指申报药的拟定适应症范围。受西方医药界影响,艾滋病等还包括不成文的主、辅药分类。艾立康之拟定适应症范围,通知件的第一条就已点明,所以批件说的“临床定位不明确”是指主、辅药分类。艾立康胶囊的“辅助药”定位十分明确。至于“进行临床研究存在较大风险”,仅是托辞而已。安全性风险不存在,经济风险企业自身承担,其它又有何种风险需药审部门承担?难道怕艾立康的卓越疗效得到临床验证

1)只有艾立康的表达方式,才合乎法定规范

 所谓“辅助药”,是学界对主药不能解决或不易解决某种或某几种相关症状进行辅助性治疗药物,或减轻主药毒副作用药物之不成文的分类称谓。之所以说“不成文”,是因为未见于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其它药品相关文件。当前,只有针对HIV的抗病毒药才被认定为艾滋病主药,针对相关症状和降低抗病毒西药毒副作用药物,均被归类于艾滋病“辅助药”。艾立康申报资料不进行“主药”或“辅助药”字样的表述,是严格依法办事:

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均无该分类

中药注册申报是法律行为,应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为依据,上述法规均无“主药”“辅助药”字样的分类规定。倘若药审部门在上述法规公布后另有特殊规定,理应公示或予提示,但我们没有得到这种提示,也未查到这种公示。即便在国家局复审申请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项中,同样没有“辅助药”分类,我们选择了“其他”。

艾立康的临床定位,只有参照《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第九条才比较合适。该条内容是:“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中的‘病’是指现代医学的疾病,‘证’是指中医的证候,其功能用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主治以现代医学疾病与中医证候相结合的方式表达”。值得指出的是:“主治”一词,按词典解释是“主要用来治疗(某些疾病)”,并非“主药”之意。

②艾立康的定位方法,完全符《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要求

 艾立康胶囊的临床定位,严格按《补充规定》第九条(原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三款)进行表述:“临床定位是‘病证结合’的艾滋病治疗中药,其适应症是HIV抗体阳性兼有下述症状者:……”(详见《艾立康〈补充资料通知〉的解答及异议申述》第2页)

该表述以“HlV抗体阳性”表达其现代传染病的特征;以“适应症”表达其中医治疗目标和属于“寒疫湿毒”证候特点的体征与症状。与第九条要求完全吻合。一切以传染病(或现代医学病名)为前提的症,都是“标证”,所有治“标证”的药,都是辅助药。不成文的主、辅药分类,正是以此为界定。艾立康的临床定位,以“HIV抗体阳性”点明传染病特征,以“下述症状者”点明用于“标证”,属于“辅助药”十分明确。

2专家咨询会上再次明确过“辅助药”定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虽无主、辅药字样分类规定,出于“入乡随俗”,我们在419日专家咨询会答辨时,对“辅助药”定位进行了文字明确,并进行了提交。我们感谢审评负责人在会议期间所提的缩小治疗范围以减轻费用负担之建议,并同时提示作为“辅助药”需有与一线抗病毒药配合应用之安全性材料。为便于会后审评,我们于52日用特快递交了下述文件(药审中心签收日为54日上午11点)

艾立康胶囊拟定适应症修改方案与安全性说明;

101例艾立康的拟定适应症分类统计表;

专家咨询会上播放的视频资料——科技部中医药战略研究课题组录制的《中医药击破AIDS》。

上述内容与整体申报资料和咨询会答辩相一致,并非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49条规定的“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范畴,而是原有资料的简洁处理。新药开发的最终目的是疗效,使百姓用上好药是药审的重要职能。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形式为内容服务。按照中央创建服务型政府之要求和《办法》60条规定,特别是对当前缺乏有效疗法之艾滋病药物,药审部门有责任本着支持创新的精神,指导研发单位克服申报技巧缺陷,使其尽早进入临床筛选。如果咨询会上播放的视频和答辨不能作为审评依据,那么根据对等原则,专家的否决意见同样不能作为审评依据。

2、审批意见原文第一条:“本品申请用于‘HLV抗体阳性兼有这些症状者:口腔白膜,口腔白斑病,口腔溃疡;腹胀,腹泻,肛口溃疡;慢性皮疹,疱疹,尖锐湿疣,淋巴结肿大……;其它非特异性症状。’本品非临床有效性进行了体外抗HLV试验、环孢素A所致免疫抑制试验,以及抗疲劳、止泻作用、小鼠碳粒廓清试验、超敏试验等。从试验结果看,难以为本品的有效性评价提供充分的支持依据。”

异议申述:

1该意见违背《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基本原则

  艾立康胶囊系复方中药制剂,其审批标准应按《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九条(二)款执行(详见本申请第2页第1行)。《艾立康〈补充资料通知〉的解答及异议申述》已经按此申明:“根据《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艾立康可免动物试验”。

艾立康试验人数之多(随机171例),停药观察时间之长(最长6年),实际疗效之卓越(有效率96 .9%,死亡率仅为抗病毒药或它药的6.4分之一,申报资料中都有详实的数据表述。国家药监局、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等都曾进行过调查。 419日咨询会上,参会专家与中心审评负责人看了录像片段后,一致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表示确认,并众口一词称该药“很神奇”、“很振奋”。总之临床应用资料的支持已十分充分,不管动物试验结果如何,均应按第九条(二)款规定进入Ⅱ、Ⅲ期临床试验。何况动物安全性试验和171例人体试验均证明不存在安全性风险。

动物试验的模型都是在短期内制作完成,属于急性病范畴。艾滋病类慢性病和内伤病的中药制剂,并非完全适宜于动物试验,所以《补充规定》第九条(二)款没有药效的动物试验要求,但艾立康的动物试验还是体现了良好效果。通知件无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相关条款和动物试验的真实性,以错位试验结果作为“不批准”理由之一,显然不合情理。

2)对动物试验评价有失错位和客观

通知件认为动物试验结果“难以为本品的有效性评价提供充分的支持依据”,存在两方面错误。

不当的错位评价  体外抗HIV试验碳廓血清试验属于抗病毒药试验范畴。酒精能杀灭HIV,但喝酒喝不好艾滋病。碳廓血清试验出现负值,证明该试验本身之荒谬,因为墨汁碳粒不是HIV,不可能被复制。此足说明中药用西药模式进行动物试验之不合理性。动物试验有效,不等于人体有效。例如全球进入临床试验的HIV疫苗多达30余种,都经过动物试验有效阶段。美国的Ad5疫苗被认为是最具希望的药物,但期人体试验时却被叫停,因为接种者的HIV感染率反而比对照组高。所以体外试验与动物试验有效并不能作为疗效的支持依据。反之,动物试验缺乏效果的中药,人体应用未必无效,1958年白虎汤治愈石家庄流行的暑热型乙型脑炎就是其例。西医实验表明,白虎汤中的每一味药或四味药合用都不能杀灭乙脑病毒,然而白虎汤较之西医西药治愈乙型脑炎的概率高出20%且无后遗症却是事实(西医治疗有后遗症)。这正是《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九条(二)款之意义所在。

艾立康的临床定位不是抗HIV主药,而是对症治疗辅助药。以抗病毒标准的动物试验结果否定对症治疗的辅助药,不免失之张冠李戴。

评价内容与事实不符  艾立康的动物实验表明:“有一定的抗疲劳作用”;“有一定的止泻作用”;“对过敏反应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其实,数据分析的效果更为理想,不只是“一定作用”。更重要的是CsA验所表明的既能增强细胞免疫又能抑制体液免疫的双向调节功能,是有效应对艾滋病“细胞免疫低下体液免疫过剩”这一特殊矛盾最具说服力依据。上述试验结果,足以支持对症治疗药物拟定适应症的有效性评价。

3审批意见原文第二条:“本品虽然进行了初步临床观察,但由于存在较多的影响因素,对本品有效性的参考价值有限。”

异议申述:

该条所谓“存在较多的影响因素”,即是419日咨询会上某些专家不甘于艾立康卓越疗效之似是而非说辞的多题集合。详见下文申述。

三、对似是而非专家说辞的异议申述

承上文。我们亲自领略了419日咨询会上那场“一傅众咻”、高谈阔论的壮观景象。原来,“专家”外衣掩盖下的,竟是意想不到的专业知识的薄弱和学者风范的凋零!我们之所以未在会上当面辨驳,是出于对严肃专业会议的尊重,相信药审中心自会有公道评判。遗憾的是事实并不然,依然采信了不值一驳的荒谬说辞作为截定依据,此乃国家之不幸,患者之不幸,企业之不幸!我们不得不对以某免疫专家为代表的荒谬说辞提出异议申述,以正医纲!

(一)419日咨询会上,某免疫专家看了科技部中医药战略研究课题组录制的录像片段后说:“该药很神奇,但不排除使用了其它药,或者是其它药物先前尚未发挥作用,服了你们的药后刚好发挥出最佳疗效,例如录像中就有一边服你们的药一边挂着吊针的镜头。”

会后,我们曾向药审中心递交过一份《对艾立康专家咨询会上否定上临床说辞的异议申述》(药审中心签收日为519日上午10点),并逐条向审评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审评负责人无言以对,强辞夺理地说:“说白了,艾立康的受试者难道没有一例使用过其它药物?”

异议申述:上述高论需从“疗效催化剂”与“辅助药”定义分别申述。

1、至今尚未发现可使前药发挥神奇作用的“疗效催化剂”

录像中挂着吊针者是濒临死亡的张粪堆例,该患者持续高烧一月之久,发药人应上蔡艾防办主任(患者亲戚)要求,第一次递上艾立康时还在输液2004331日)。长期输液的失望,使患者发出了大命将倾的喟叹:“过一两天我就要死了”。当他服用艾立康48天时,已难以置信地去了庄稼地布置打药57日),并回顾说:“针不挂了,吃了那药烧就退了”。这究竟是艾立康疗效还是先前吊针的奇迹,谁的心里都很明白,无须评说! 听该专家说辞,仿佛艾立康是“疗效催化剂”而不是药物,因为只有催化剂才不参与反应——即不具备自身的疗效,却能促进已经服用的药物产生神奇效果。可我们还没有发现这一功能,也未发现过其它物质具备这种功能。退一万步说,如果艾立康果真是这种催化剂,“催化剂”之功又岂能抹杀

2艾立康试验虽非医疗单位进行,并不违背“辅助药”本质定义

我们很清楚,“难道没有一例使用过其它药物”的潜台词是:我们承认你们的资料都是真实的,疗效也很神奇。怪只怪你们自己没有将试验委托合格医疗单位进行,再多的疗效证据(例如视频等调查结果),证明不了没有使用过其它药物,我们就可全盘否定疗效!

嗟乎!在学术浮躁之风积重难返,职业道德每况愈下的今天,无怪乎今年的二院院士大会要将“院士道德标准”列为议题

1)、“辅助药”之定义­­——配合主药或它药共同使用

艾立康的临床定位是艾滋病“辅助药”而非主药,所以首先应明确辅助药之定义是什么。“辅助”一词的释义,是配合主药进行辅助性对症治疗,艾滋病辅助药的意义有二:

①治疗HIV主药不能解决或不易解决的某种或某几种相关症状;

②减轻抗病毒西药的毒副作用,如常见的皮疹、腹泻、失眠、胃脘嘈杂、肝肾损伤等等。

按照“辅助药”逻辑,其本义是不论临床应用或是研究阶段的各种试验,都应与主药配合使用且不排除与其它适应症药物同时使用。因为按专家们主张,辅助药只宜选择一至两个适应症,否则就是“一药治百病”,而艾滋病或抗病毒药的毒副作用,多数情况下数症并存,所以艾滋病辅助药的应用,必要时数药兼施也是理所当然。至于为求得可能对HIV载量和免疫细胞数影响值,需进行单独试验自当别论。以,不论艾立康是否存在“没有一例使用过其它药物”,都难以否认疗效之真实性,更不存在试验方法(是否委托医疗单位进行)对辅助药本质定义之违背,何况艾立康试验不存在同时服用它药者

2)卓越的疗效保障,未发现同时服用它药者

    我们做较大规模的前期试验,目的为了掌握和确认疗效。因为我们的试验者中,也有同时进行HIV载量和CD4CD8检测者,如果同时服用它药,自然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为此,我们的试验由二人分片负责,定期发放药物,及时进行造册登记并收集药效反应。每次发药,不论是否同村同组,患者必须亲自到场,对收领药物的数量进行签字,如实反馈信息以确保掌握动态。如发现有同时服用它药者立即停发,但从未发现。很多患者或家属,为得到艾立康偷偷给发药人“送礼”,并多次集体向政府要求支持他们的愿望(见科技部录像资料)。艾立康的6年死亡率仅是抗病毒药与它药的6.4分之一,有幸获得艾立康者自然不会同时服用死亡率高的其它药物。

3)臆测预试验服用过其它药物,不是否定上临床之理由

    哪种艾滋病药的试验都不可能在试验前、试验中和试验后都保证受试者没有使用和不再使用其它药物,否认者即是学术造假。有病求医是人类求生之本能。艾滋病一旦出现诸种症状离死亡已不再遥远,没有一个艾滋病患者会不去求医,而在等待某种疗效不确定的试验药之到来。医界还未承认艾滋病能彻底治愈,哪有不许患者再服用其它药物求生存之理?所以某药试验结束后服用其它药物也属正常现象,关键是试验药的疗效能保持多久。国际公认的鸡尾酒疗法必须终生服药,接受该疗法试验后,患者更不可能不再服用它药,耐药性决定其必须换药。我们不否认有的艾立康受试者,试验前经过其它治疗,其中也有服用过抗病毒西药者。应该说,患者舍它药而求其艾立康,正是该药卓越疗效之魅力所在对艾立康卓越疗效的质疑正是法定临床所要解决的问题除非是担心艾立康的卓越疗效在临床中得到重复验证否则就不成其为否定上临床之理由

药品申报最重要的莫过于疗效之真实性,艾立康申报资料中171例患者是随机记录,不论是正常生存,或是死亡自杀,或是住院治疗,或是服用过其它药物,都有如实记载,其真实性远胜某些委托医疗单位进行的表面文章。有的委托试验药品,为何经不起法定临床之验证?原因就在于这种看似无懈可击的表面文章下,并非不存在“暗渡陈仓”之可能:

    ①委托试验是种利益关系上的合作,试验方出钱,合作方操作。操作过程并非按双盲双对照进行,操作方法和疗效记录有着很大弹性余地。

   ②按照惯例,艾滋病辅助药试验只需30个确保“未使用过”其它药的有效例证,即具备临床审批资格,但实际试验数可能是50例或100例。

两个弹性迭加的“疗效”,自然经不起双盲双对照的重复验证。有种已经批准了上临床的药物,预试验存活者已所剩无几。艾立康列入统计的163例中,截至078月,正常生存145例,身体不良1例,六年生存率89.57%,死亡率10.43%。而某村相同统计人数抗病毒等药的死亡率高达66.8%。所以,药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认定,应该支持求真务实,少重表面形式。

(二)有专家说:中医讲辩证论治,一药不能治百病。艾立康列了11种适应症(有说列了16种的),能治那么多症状吗?

异议申述:艾立康胶囊列了10种拟定适应症,它们都是艾滋病常见症状,在171例回访登记表中,都可查到消除这些症状的支持依据。

“辩证论治”,并非“辨症”论治。须知症、证、病是不同的医学概念。症,是指疾病过程中出现的单个的独立的具体表现,包括症状和体征;证,是指证候,是对疾病过程中某一特定病理阶段的病因、病位、病性及病势的高度概括,反映了病变特有的本质;病,是对疾病全过程的特点与规律性所作的概括。所以“症”从属于病,一种病可有多种症状。一药不能治百病,并非不能治同一疾病的多种症状,源清则流洁。以麻黄汤治疗太阳病为例,《伤寒论》第35条云:“太阳病,头痛发热,身疼腰痛,骨节疼痛,恶风无汗而喘者,麻黄汤主之”。该条文表达的太阳病症状有头痛、发热、身疼、腰痛、骨节疼痛、恶风无汗、哮喘等7种之多,难道我们应该质疑麻黄汤也是“一药治百病”吗?或者应该用7个方剂治疗麻黄汤证?恰恰相反,假如一症一方杂药乱投,反有可能成其坏病。中医药愈病的关键,在于疾病定位和药物组合的准确性,麻黄汤之所以能一药愈7症,就在于抓住了“太阳病”这一本质。艾滋病的中医学定位是“寒疫湿毒逆向传变”,其免疫学特征是细胞免疫低下而体液免疫过剩,所有症状都是基于该一免疫反常的人体内环境机制,倘给予既能提高细胞免疫又能抑制体液免疫的药物实施,相关症状自然可迎刃而解,这与麻黄汤一药治7症异曲同工。以“治百病”否定艾立康上临床,无异于东施效颦,“病”“症”不分。

艾立康所治的HIV/AIDS病例,大多具三项以上症状,甚至多达七项。如果临床准入的拟定适应症宜少不宜多,我们选择发生频率最高且又不易控制的其中三种——皮疹、口腔溃疡与腹泻,或者更少。

(三)免疫专家又说:HIV抗体转阴未必是好事,乙肝抗体转阴是免疫力低下的表现,要运用提高免疫药物使其变为阳性才有抗病能力,所以HIV抗体转阴没有意义。

异议申述:HIV抗体能否转阴,学界持不同观点。我们曾在会上提议予以搁置,但该专家却有意以“乙肝抗体转阴”卖弄“才华”,殊不知恰好弄巧成拙,令人贻笑大方!作为免疫专家,竟然连常见乙肝病的基础知识也未掌握,岂不悲哉!

①乙肝与艾滋病,检测依据天壤之别  乙肝检查以检测“两对半”中的抗原阳性为确认,因为抗体中和了抗原而呈阴性难以测出。HIV抗体不能中和抗原,所以抗原抗体都能检测到,抗体检测比较简便,故以HIV抗体阳性为检测依据。两病种的检测目的物,天壤之别!

②乙肝病人抗体原本阴性,并非“转阴”所致  乙肝治疗必须掌握两个基本概念:“HBsAg血清学转换”与“HBeAg血清学转换”。“转换”的含义是指乙肝抗原、抗体间阴阳属性的互换。前一血清学转换,是指必须以乙肝表面抗原HBsAg转阴为前提,才能使对应抗体抗-HBs呈阳性;后一血清学转换,是指必须以乙肝e抗原HBeAg转阴为前提,才能使抗-HBe呈阳性。说明“血清学转换”前的乙肝抗体阴性是疾病本来属性,并非出于某种原因的“转阴”所致,这也正是乙肝为什么要检测抗原而不是检测抗体之原理所在。-HBs阳性,只见于乙型肝炎康复者或接种了乙型肝炎疫苗者,疫苗接种后有抗体应答者的最长保护期可达12年之久。由此可知,说“乙肝抗体转阴”纯系出于杜选,否则就是浪得虚名。

③乙肝治疗与乙肝疫苗接种是两码事  所谓“要运用提高免疫药物使其抗体变为阳性才有抗病能力”,是颠倒了提高机体抗病毒能力与乙肝抗体“变为阳性”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血清学转换”原理,对乙肝患者进行提高免疫治疗,是为了增强抗病毒能力使抗原转阴,从而达到抗体“变为阳性”之目的,而不是使抗体“变为阳性”后去杀灭病毒。药物治疗与疫苗接种换取保护不同,疫苗接种是预防行为,原本不存在HBV和相关抗原。一位免疫专家竟然将乙肝治疗与乙肝疫苗接种混为一谈,教人可信也乎!

乙肝与艾滋病是截然不同病种,疾病性质和抗体意义都不相同,岂能相互推论?HBV侵犯的是肝细胞,病变局限于肝脏;HIV侵犯的是整个免疫系统,病变延及全身组织器官。乙肝治疗存在“血清学转换”现象,艾滋病则不存在这种血清学转换现象。乙肝抗体如抗-HBs具保护作用,其保护机制是与HBsAg结合成抗原-抗体复合物以中和病毒,故可制成乙肝疫苗以预防接种;HIV抗体非但无保护作用,高浓度只会诱发自身免疫病而加重病情恶化。这就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越是无保护作用的抗体,抗原消失后在人体滞留的时间就越短,所以HIV抗体就有可能在治疗期间转阴,这是既成事实,也是众多患者的追求目标。其实,有的专家远不如普通民众聪慧。艾滋病抗体转阴究竟是好事是坏事,坐以论道不如去实地调研更易明白真相。假如说存在假阳性可能,这种巧合不可能都发生在我的案例中,且如林新军、林新卫、万兴等,省防疫站的联网数据库都可查到他们转阴前的抗体阳性依据,假阳性概率微乎其微。

(四)该专家还对“免疫双向调控”与CD8的抗病毒作用予以否定:

△“免疫双向调控”理论偏重于推论,缺乏理论成立的证据材料;

CD8细胞只有10万分之一的抗HIV作用,依靠这么有限的CD8细胞,能杀灭病毒吗?

异议申述:今分别予以申述。

①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于实践

艾滋病治疗因何进展缓慢,原因在于缺乏对疾病的本质认识,仅仅凭病源学是不够的。该病的定义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学界只笼统将其解释为免疫功能低下,其实该病的免疫缺陷存在双极端现象:细胞免疫低下而体液免疫过剩。目前学人对此已逐渐有所认识,但所知者不多,这正是艾立康理论在咨询会上遭遇“一傅众咻”的原因之一。有人说,不是公认的理论不要体现在药品申报上,这是对药监局出难题。科普知识最为公认,就谈不上“新药”。国家提倡原始创新,原始创新最重要的是理论创新。《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第1条就强调要“继承传统,鼓励创新”。尽管药审人员不可能什么都精通,但对资料的理解和辨别能力并非不具备。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于实践,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经得起实践检验。艾立康171例临床有效性支持依据与CsA实验结果,是理论成立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法定临床是再次检验其理论正确与否的试金石专家无知这方面知识而将其作为否决上临床之理由更是一种不应犯的错误艾立康的“免疫双向调控”理论,是用中医方法对该病病理机制和治疗方法归纳分析的结果,是正确应对艾滋病“细胞免疫低下体液免疫过剩”这一免疫极端现象的最佳方案。细胞免疫低下体液免疫过剩的形成,有着两个连锁的“源”“流”关系,其关系式是:

上源:HIV等病毒+机会性菌群+Ⅱ型细胞因子   中源细胞免疫低下+体液免疫过剩(高浓度lg   源:机会性感染+自身免疫病

该关系式中,“细胞免疫低下+体液免疫过剩”处于中间位置,按照“上下同病取其中 的中医学治则,实施中间环节的免疫双向调控——提高细胞免疫+抑制体液免疫,才能导致以下预期效果:

下源,“机会性感染+自身免疫病”被有效控制或消除——源清则流洁。

上源,“HIV等病毒+机会性菌群+高浓度lg”被有效抑制或清除——流洁源必清。

逻辑推理是一切科学赖以向纵深演绎的基本工具,因为自身缺乏领会能力和实践认识就轻率予以否定,恰恰是暴露了不学无术。

CD8细胞的惰性可被激活

现代免疫学认为,人体感染病毒后,体内病毒的清除主要靠细胞免疫而不是靠体液免疫来实现。细胞免疫的抗病毒机制,是CD8细胞和自然杀伤细胞(NK)释放穿孔蛋白等细胞因子,破坏并溶解被感染靶细胞,使病毒失去增殖场所,切断感染周期。CD8抗病毒应答是控制HIV复制的主要因素,已成为学界在应对艾滋病问题上的共识。说CD8细胞只有10万分之一的抗HIV作用,那只是拾人牙惠,缺乏自身深入的研究。艾滋病CD8细胞的惰性,缘于HIV对人体的特殊亲和力,诱导人体内环境朝着有利它生存发展的方向转变,致TH细胞亚群发生比例倒置,使TH-2分泌的增强体液免疫的Ⅱ型细胞因子IL-4IL-10显著增高,抑制了TH-1分泌的增强细胞免疫的I型细胞因子IL-2IFN-y,从而削弱了CD8HIV的细胞毒作用。一言以蔽之,是体液免疫过剩的不良内环境因素使CD8产生了惰性。根据中医学“盛者抑之”、“衰者扶之”原则,在提高细胞免疫的同时,抑制其体液免疫,自然可使TH-1分泌的IL-2IFN-y得以提升,从而激活CD8的抗病毒效应。

四、我们的期待

综上,不拘是《审批意见通知件》“不批准”的三条意见,或是专家们在咨询会上对艾立康疗效的否定说辞,均不成立!!

中西医是两个不同的理论体系,学好中医的难度远远高于西医。中国有句成语叫做“无知者无畏”。有些大言不惭的西医专家,自身专业水平尚且有限,让他们审评隔行如隔山的中医药,除了以势压人,指鹿为马,有何真理可言!艾立康胶囊所反映出的问题,实质上是药监局为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那种“制”大于“法”,“权”大于“法”的药品审评方法难道不值得反思吗?艾滋病属世界疑难,至今未有患者满意的药物。中药治疗艾滋病同样在探索过程中,药审部门应该根据中医药研究规律,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让更多符合安全性等基本条件的中药进入临床试验,以便遴选出相对有效的药物,让患者多一种选择。这仅仅是审批临床试验而不是审批药品文号我们期待国家局能本着创建“服务型政府”精神,切实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相关条款,认真对待《艾立康胶囊》的复审请求,纠正先前的错误截定! 当然,责任双方从事法事所依据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都是国家局制订,解释权归国家局所有,也许不管我们的理由有多充分,照样可信手拈来任意一理由坚持原来立场。尽管如此,我们亦足以对关注艾立康成果的人们有所交待,因为我们尽力了!

多年来,艾立康曾在韩国、香港、英国由潜在经销商进行了多例人体试验,效果与国内同样良好,赢得了很好赞誉。我们保留着韩国某商会会长去年来东阳汇报试验工作的录像资料,东阳药监局正副局长同时听取了汇报。韩方一直期待着艾立康的正面信息,计划将通过他们在韩—日—美的营销网络进入世界各地,进入国的文号由他们负责在当事国解决。香港、英国也同样。自去年8月香港亚洲电视台赴上蔡实地采访并在香港分别以中英文版播放后,艾立康引起了国内外更多关注,即便报国无门,我们也将继续努力争取造福于人类,因为医药无国界!!

说明:我们给药审中心补充提交的《艾立康胶囊拟定适应症修改方案与安全性说明》、《101例艾立康的拟定适应症分类统计表》和科技部中医药战略课题组录制的视频资料各一份,一并附上。

此致

敬礼!

 

东阳市孙氏本草中医药研究所

长:

2008729